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环保管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泽文,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
法定代表人张永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402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南京)环保管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一、支付**(南京)环保管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115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5146,负担申请执行费1056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其未予履行。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用作银行抵押借款且被法院所多次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凿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此外,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其作为被执行人主体的多件执行案件因不具备执行条件,亦中止执行,本案现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同样中止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川1402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 雯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