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大家未来社区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恒聚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大家未来社区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2818号 原告:青岛恒聚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文化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BN0LWJ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丽水大家未来社区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1089号(岩泉街道办事处一楼平房213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2MKT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恒聚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大家未来社区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岛恒聚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并于2023年6月2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