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26民初1954号
原告:石林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某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石林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某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0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林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某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林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8571.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过投标于2021年6月30日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石林县阿诗玛东路风貌改造修缮工程(增加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施工。项目于2021年7月1日开工建设,2021年7月30日竣工。2021年9月16日,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1251571.41元,并通过了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2022年1月26日,被告支付工程款133000元;2024年1月23日,被告支付90000元,共支付原告223000元,尚欠1028571.41元未支付。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某建设局辩称,原告诉请的款项金额未经审计,合同约定要经过审计才能确定工程价款;欠付的款项待审计完成,具备支付条件后再进行支付。
围绕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结算书、云南农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算书,被告认为存在先结算后验收不合理的情况,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审计,不能确定工程价款。因被告对其在结算书上加盖印章的事实无异议,该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石林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过投标于2021年6月30日与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某建设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石林县阿诗玛东路风貌改造修缮工程(增加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施工。案涉项目于2021年7月1日开工建设,2021年7月30日竣工。2021年9月20日,案涉工程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9月,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价款金额为1251571.41元。2022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000元;2024年1月23日,被告支付90000元,共支付原告223000元,尚欠1028571.41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审计,是否具备付款条件的争议问题,被告认为,合同第26.1条约定有“工程款支付,待审计完成后支付到审定金额97%”,合同中的“审计”就是指行政审计,如不能进行行政审计,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审计。因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以行政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被告认为结算落款时间先于验收时间,存有不合理的情况,因被告对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未提出异议,其在原告制作的结算书上加盖印章,确认施工方的工程价款,被告认为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审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某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林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28571.41元。
案件受理费14058元,减半收取7029元,由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某建设局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