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728民初168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巴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小洋镇木桥村绿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雄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北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雄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瑞公司)、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华公司)、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巴分公司(以下简称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少华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陕0728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少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少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陕07民辖终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得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雄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网络视频方式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少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47898.19元;赔偿清单:医疗费19564元(门诊564元十二次住院19000元)、误工费51000元(180天×8500元/月)、护理费1600元(16天×100元/天)、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元(74天×30元/天)、伤残赔偿金61823.19元(按照四川省核准43233元×13年×11%)、交通费891元、法医鉴定费2600元、精神抚慰金5500元。合计147898.19元。2、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巴分公司系陕西省320省道星子山隧道SD标段的承包方,该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安徽省雄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4月份原告受被告安徽省雄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雇佣,一直在星子山隧道工程从事杂工、抽水工作。原告工资由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巴分公司发放。2022年5月13日晚9点30分左右,星子山隧道出口里程K9+497处出现初支崩塌,涌出大量的泥浆和水,当时正在塌方附近作业的原告被涌出的泥浆和水冲倒并冲至距离塌方150米的地方,后经其他正在作业的工人救起来,随即被送往镇巴县人民医院救治。2022年5月13日原告入住镇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内踝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端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闭合性胸部损伤、双肾挫伤等,共计住院74天,于2022年7月26日出院。2022年10月18日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及三期、后期治疗费等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附加一个十级。2、被鉴定人***后续治疗项目及时限,出院后治疗3月(建议2500.00元);鉴定后至多处骨折骨性愈合定期复查DR、CT检查费(建议1500.00元),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2处切口建议15000.00元)。3、被鉴定人***护理时限及人数:伤后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每天给予1人护理,共计90天。4、被鉴定人***营养时限评定为90天。5、被鉴定人***误工期评定为180天。原告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已由安徽省雄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支付。
综上,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47898.19元。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雄瑞公司辩称,一是***由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发放工资,***与少华公司构成劳务关系,我公司只是从少华公司分包隧道劳务工程,***从事的抽水工作,抽水工作不包含在隧道施工范围,***受伤损失应由少华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基本没有异议。但其主张的误工费过高。
被告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辩称,根据我公司与雄瑞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8条8.3项约定,雄瑞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与赔偿费用由雄瑞公司承担,我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劳务分包合同4.2条款支付约定,雄瑞公司进场工人的工资是由我公司代发。因此,我公司与***无劳务关系,其受伤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得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少华公司未到庭答辩。
(一)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镇巴县人民医院病历一份,内容是:***于2022年5月13日住院,同年7月26日出院,实际住院74天。主要诊断:内踝骨折,其他诊断:腓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额弓骨折、眶骨骨折、上颌窦骨折、右侧上颌窦积血,入院主诉:两小时前在星子山工地干活时被激流冲倒伤及头部、胸部、右上肢、双下肢。
2、镇巴县人民医院出院证及诊断证明各一份,证明***受伤情况及出院医嘱为:扶拐下地活动,出院后一月、二月、三月来院复查。
3、2022年9月24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一份,内容是***右侧第四至九肋前支陈旧性骨折等。
4、***书面证言一份。***(1969年6月出生,桐城市吕亭镇人)证明,2022年5月13日晚上21:30左右,镇巴县星子山隧道出口K9+497m处突然出现初支崩塌,涌出大量泥浆和水,在附近作业的***被冲至150米的仰拱处,当时涌水特别大,隧道被淹,***被另外三人救起。
5、***南充市高坪区人民医院门诊票据一张,金额564元。
6、***交通费票据六张,内容是:从阆中至西安,西安至阆中、南安至西安共计891元。
7、2022年10月21日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费发票一张,内容是:***交鉴定费2600元。
8、护工包月银书面证明一份,内容是:***受伤后在镇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护理73天。
9、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2022年10月18日(2022)临鉴字第05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内容是:1、被鉴定人***右踝关节丧失功能63.50%构成伤残十级;3-9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时限三月,后续治疗费2500元、检查费1500元、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15000元。3、***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需要一人护理,护理期90天。4、营养期评定为90天。5、误工期评定为180天。
10、***农业银行账户62284829187********流水一份,内容是: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现支8500元,支出3000元等。
11、***为***支付医疗费票9张,金额33637.31元。
以上证据,经雄瑞公司、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质证无异议,少华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经审查,上述11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应予采信。
(二)被告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有:
1、营业执照一份,内容是: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是:委托人雄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作为我公司正式合法的代理人,以我公司名义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出口工作一切事宜。
3、中铁四局320省道项目经理部2022年2月26日通知一份,内容是: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隧道出口班组:禁止60岁以上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要求清退,相关人员名单中有***。该通知由***签字。
4、2019年7月5日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进场施工通知书,内容是:雄瑞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前委派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施工机械进场。
5、甲方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与乙方雄瑞公司签订的一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①甲方将镇巴县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SD标段中的星子山隧道仰坡防护、洞门建筑、洞顶回填、洞身开挖、初期支护、防排水设施、水沟、预留预埋件等设计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②乙方提供进场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甲方开户银行办理工资卡,工资卡由甲方保管。每次发放工资后甲方将卡发给民工将工资转出,甲方再将卡收回。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一份发放工资的详细清单,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金额、扣除金额等事项。甲方直接委托开户银行代发每个民工工资,并保存记录三年以上。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安全负责。③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6、2019年8月1日,甲方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320省道SD标段项目经理部与乙方少华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320省道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SD标段中的隧道洞口开挖及坡面防护、明洞补砌、洞身开挖、初期支护、隧道防排水等承包给乙方施工。合同总价27980106.14元。
7、2019年8月1日少华公司唯一授权委托书,委托***为公司代理人,参与320省道SD标段业务洽谈事宜。
以上证据,经原告质证认为与其无关,清退通知未向本人宣布;经被告雄瑞公司质证,认为对劳务分包合同无异议,对其余证据认为与其无关,被告少华公司未到庭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应予采信。
(三)被告雄瑞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四)被告少华公司未到庭举证。
(五)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一份。***(1974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证明,本人受雇于***从事铲车驾驶工作,月工资9000元。2022年5月13日晚上9时许,本人正在开铲车除渣,突然听见响声,一个电工喊叫水爆了,突然停电半个小时,***从积水中探出头,头上出血,本人与一名电工、大车齐师傅三人用轮胎将***装上救出,一姓陶的工地人员将***送往镇巴县人民医院救治。***是***从重庆调过来的工人,工作岗位是抽水修隧道是24小时工作两班制。
以上证言,原告、被告雄瑞公司、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质证无异议,应予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双方陈述,各自举证、质证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320省道SD标段项目经理部(甲方)与陕西少华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镇巴县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SD标段中的隧道洞口开挖及坡面防护、明洞补砌、洞身开挖、初期支护、洞身补砌、仰拱及填充、隧道防排水等工程分包给乙方,期限600天,自2019年8月5日至2021年3月28日,乙方工地代表为***,合同总价暂定27980106.14元。2019年8月,陕西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甲方)与安徽省雄瑞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①甲方将镇巴县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SD标段中的星子山隧道仰坡防护、洞门建筑、洞顶回填、洞身开挖、初期支护、防排水设施、水沟、预留预埋件等设计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分包给乙方;②乙方提供进场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甲方开户银行办理工资卡,工资卡由甲方保管。每次发放工资后甲方将卡发给民工将工资转出,甲方再将卡收回。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一份发放工资的详细清单,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金额、扣除金额等事项。甲方直接委托开户银行代发每个民工工资,并保存记录三年以上。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安全负责。③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2019年8月1日少华公司授权***为该公司代理人,负责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320省道SD标段项目经理部业务洽谈。安徽雄瑞公司授权***为该公司代理人全权处理镇巴星子山隧道出口工作一切事宜。合同签订后,安徽雄瑞公司进场施工,在建设镇巴县星子山隧道中,需要抽水工,***便给***打电话。让其到星子山隧道上班,2021年4月14日***到镇巴县星子山隧道工程工地上班,岗位是抽水工,杂工,月工资5500元,工资由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代发。主要工作内容是利用抽水机抽取隧道内积水,隧道施工实行24小时工作制,分两班工人上班。2022年5月13日晚上九时许,***在镇巴县星子山隧道内上班抽水时,突然隧道内山水冲掉初支护挡,进入隧道内,导致断电,并将***冲离水中150米的仰拱处,致其头部、肋部、脚受伤,被***、齐姓司机用铲车轮胎将其救出,被送往镇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7月26日出院,实际住院74天。主要诊断,内踝骨折,其他诊断:腓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额弓骨折、眶骨骨折、上颌窦骨折、右侧上颌窦积血,入院主诉:两小时前在星子山工地干活时被激流冲倒伤及头部、胸部、右上肢、双下肢。***为其支付医疗费33637.31元。住院期间***聘请护工包月银护理***74天。***为做法医鉴定,于2022年9月24日在南充市高坪区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片示:右侧第4-9肋前支陈旧性骨折,花去门诊检查费564元。另到镇巴县、西安检查发生交通费891元。2022年10月18日,四川省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对***伤情作出(2022)临鉴字第05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右踝关节丧失功能63.50%构成伤残十级;3-9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时限三月,后续治疗费2500元、检查费1500元、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15000元。3、***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需要一人护理,护理期90天。4、营养期评定为90天。5、误工期评定为180天。为此,***于2022年10月21日支付法医鉴定费2600元。
另查明,***的工资卡由雄瑞公司代办,工资卡号为镇巴县农业银行622842918712555979,自2021年5月开始,由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代发工资至2022年6月,每月工资入账8500元,扣减3000元外,以现金5500元发给本人。因***务工时已年满67岁,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320省道项目经理部于2022年2月26日向雄瑞公司发出清退***的书面通知,但雄瑞公司未能执行。
因赔偿问题,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47898.19元。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审理,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是原告***在本次损害中有无过错;二是被告陕西少华公司及镇巴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现评析如下,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在星子山隧道内正常作业,洞内积水突然冲塌护挡进入隧道洞内致其受伤,事故发生时***不能预见洞内积水状况。积水进入洞内事发突然,***不能预见,故***受伤是因不可抗力之积水冲入洞内导致,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陕西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将承包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雄瑞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和费用全部由雄瑞公司承担,因此,陕西少华公司及其镇巴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不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雄瑞公司辩称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向原告***发放工资。双方应构成劳务关系,与查明事实不符,少华公司镇巴分公司只是履行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主体监管责任,履行代发职责,不能因此认定原告与其构成劳务关系。该辩解不能成立。原告***要求陕西少华公司及其镇巴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少华公司在发包工程时不存在选任错误,与原告之间为未构成劳务关系,且合同约定由雄瑞公司承担责任,原告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四川省2022年统计公报有关数据,确定原告***受伤后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3637.31元+564元=34201.31元,其中雄瑞公司已支付33637.31元;2、第二次住院及取固定物费用19000元;3、护理费1600元(法医鉴定护理期90天,雄瑞公司请护工护理74天,下余16天,可按每天100元计,计为1600元)4、营养费2700元。第一次住院法医鉴定营养期90天,每天30元,可以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元(74天×30元/天)。6、残疾赔偿金61823.19元。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8条、四川省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233元,高于陕西省标准,可按四川省标准执行,即43233元×13年×11%。7、交通费891元。8、法医鉴定费26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按两个十级伤残确定。10、误工费12600元。原告主张按每月8500元标准计算是否支持。从原告提供证据看,在隧道口抽水每月工资为5500元,不是每月8500元,该标准不能作为原告长期固定收入的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七条,原告无固定收入,可参照受诉法院陕西省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1570元(每天141元)及原告已年满67岁的实际,酌情确定为70元,误工期法医评定为180天,计为12600元,以上十项合计为143135.50元。由原告雇主雄瑞公司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雄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受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143135.50元,除已支付33637.31元外,还应再赔偿109498.1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安徽省雄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