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72号
申请人:徐州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
法定代表人:曹书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冬,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欣岩,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九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
法定代表人:姚雪,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九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九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7052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九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7052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孟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