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九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
法定代表人:曹书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州九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何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姚雪,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九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苏0312财保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九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7052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九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7052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九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705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孟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