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92民初2243号
原告:江苏金陵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
法定代表人:梅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君,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汝南工业区火电厂。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原告江苏金陵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金陵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健宏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