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执保595号
申请人:江苏金陵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38033997。
法定代表人:梅涛。
被申请人: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303省道南朱仙庄工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0399Y。
法定代表人:胡学荣。
申请人江苏金陵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陵自控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