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6660X3。
法定代表人苏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30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3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5.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
6.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
7.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90137.73元,截至2022年3月2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90137.73元。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3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清泉
审 判 员  祝光杜
审 判 员  黄雪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周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