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212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进,黄冈市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登梁,黄冈市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8725B。
法定代表人:蔡康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礼伟,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云,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6660X3。
法定代表人:王立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宗,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斌,男,公司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74元,减半收取计57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小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黄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