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2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6660X3。
法定代表人:苏至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3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477553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3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通过萍乡市车辆管理所、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4、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477553万元,截至2022年3月2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7.477553万元。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3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清泉
审 判 员 祝光杜
审 判 员 黄雪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敖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