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302民初1119号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诉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财产2700000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财产2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常赣斌
代理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