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02民初1119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关山庙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126091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06660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4月22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财产2700000元。2020年5月2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