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5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1741404。
法定代表人刘新文。
被执行人上海瓯宝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06弄8号1幢2楼B29室,组织机构代码:7472905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新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瓯宝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3247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722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564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瓯宝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瓯宝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瓯宝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瓯宝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乐清市××镇××村的房地产(权证号:××),本院于2020年12月01日进行查封,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单号为P021100007113934的保单已被我院冻结,并已扣划保单现金价值的金额49339.65元。截止2021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新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受偿49339.65元,被执行人上海瓯宝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新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1275360.35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瓯宝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瓯宝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瓯宝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瓯宝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58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盛雨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彭俊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