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1266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3号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