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梁XX与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1266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3号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