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5377号
原告:xx工程部,住所地:蓝田县。
投资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曾用名: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工程部与被告王xx、陕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xx工程部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工程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工程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xx工程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