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8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3号大话南门壹中心1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23)陕0103民初1163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6397.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