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02执233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咸阳**预制构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贞琴,系公司董事长。
**与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预制构件制品有限公司、杨晓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民终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咸阳**预制构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之70%即114851.5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263元,被告咸阳**预制构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2947元。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16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21年01月05日至2021年04月20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110元。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自觉履行,将案款汇入案件专户。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163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终结执行(2020)陕04民终2486号民事判决书;(2021)陕0402执2334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