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14149号
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