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7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咨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咨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