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24民初1560号
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住所地道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邓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与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2018年11月13日,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8元,减半收取计16,754元,由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