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执保26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鋆,经理。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湘0102民初1329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五岭支行,账号为43×××09账户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调解结案,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五岭支行,账号为43×××09账户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石俏枝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