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丰源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道县濂溪河北岸iv>
法定代表人:**娟,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一段**湖南国际商务中心**iv>
法定代表人:邓鋆,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
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
上诉人江苏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道县移民开发局、原审被告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20)湘1124民初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为:1、被上诉人恶意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增加到本案中来,属恶意规避管辖权的行为;2、原审裁定书直接认定案件相关事实,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形式审查原则,属未审先判,适用法律错误;3、被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合同无关,其目的是为了争夺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道县,即便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与道县法院同时对本案有管辖权,但道县法院已先立案,故本案由道县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上诉人认为原审增加当事人或诉讼请求是为了规避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原审裁定未对本案作出实体上的处理,增加的相关当事人及诉讼请求是否与本案有关联,不是本案管辖的处理范围,故原审裁定依据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唐 英
审判员 柏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