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1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住所地道县濂溪河北岸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西万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道县移民开发局、***、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道县移民开发局仅以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和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江西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增加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但道县移民开发局在一审诉讼中并不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承担责任,超出道县移民开发局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01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01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0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