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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11662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倪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