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11662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倪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