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早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早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270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代理人:洪友红,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巧烨,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早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早禾村。
法定代表人:樊虎。
被告:***,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樊虎,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曹菊英,女,汉族,1961年10月16日,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樊光新,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早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樊虎、曹菊英、樊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登记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志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伍敏菁
书记员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