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河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90号
申请人:无锡市河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K6D58Q。
法定代表人:陈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藕塘东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4430858A。
法定代表人:王亚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河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净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净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第二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0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