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430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与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91民初430号
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峰、何志骏,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园清枫路1号清枫创业园J3幢。
法定代表人:韩元平,董事长。
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0元,减半收取12680元,由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