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575江苏天禧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575号
原告:江苏天禧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天空财富大厦2幢1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哲兰,总经理。
被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清枫路1号清枫创业园J3幢。
法定代表人:韩元平,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禧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天禧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禧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禧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江苏天禧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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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曹维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晓莉
书 记 员 钱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