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初322号
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
法定代表人:韩元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进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崇川区。
被告:王雷,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曹燕,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李健,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制造有限公司、***、王雷、曹燕、李健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需进一步补强证据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顾 华
审判员 黄中华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