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1218天津港融通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1218号
原告:天津港融通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街******。
法定代表人:赵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文永、杨玉改,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清枫路**清枫创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韩元平,总经理。
原告天津港融通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港融通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港融通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港融通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天津港融通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维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丁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