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亚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4942号
申请人: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亚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正华。
申请人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亚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亚橡胶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亚橡胶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