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阴市林业局)与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2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MB1505668A,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翟菁。
被执行人: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53461,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红星村寺前村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荣。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准予强制执行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澄自然资规监罚字〔2019〕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强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9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拆除新增非法占用的2.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承诺待后续村级工业园区改造拆迁或其他时机成熟时无条件配合拆除。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