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射催字第0010号
申请人无锡市晨羽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报人江苏博名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无锡市晨羽化工有限公司因不慎将其持有的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票号**********85562的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苏博名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晨羽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