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任商初字第2737号
原告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驻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600693752。
法定代表人宋金链,总经理。
被告济宁鲁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任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郭宗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鲁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宪忠
人民陪审员 李宁宁
人民陪审员 汤 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