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37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
被申请人: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金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49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高伟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邰跃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