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25号
申请人:***,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发源路**。
法定代表人:宋金链,该公司总经理。
***与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49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49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长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