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威卡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威卡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知民初118号
原告: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栋,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倩茜,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威卡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道北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阮怀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百克特公司)与被告洛阳威卡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威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百克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栋、牛倩茜,被告洛阳威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百克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拥有的“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设备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业的摩擦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商,服务于矿山、索道、港口作业。经营过程中,原告发明了“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受到广大客户的好评。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13年1月9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ZL20122006××××.4。约从2013年起,原告发现被告侵犯原告的该项专利技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洛阳威卡公司辩称,1.洛阳百克特公司涉嫌滥用知识产权,实施不正当竞争;2.洛阳威卡公司的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洛阳威卡公司未实施侵害百克特专利权的行为;3.请求依法驳回洛阳百克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洛阳百克特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2633339号);
2.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4329630号);
3.专利年费缴纳票据1份;
4.原告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方向:原告是“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和“一种多绳摩擦式提升机衬垫车削刀具”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且现在尚在权利期内,专利合法有效。
第二组证据:1.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出具的(2020)皖淮正公证字第447号公证书1份;
证明方向: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第三组证据:
1.被告的投标资料1份;
2.原告正常销售涉案产品的利润率计算明细1份。
证明方向: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销量及通过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75.1万元。
被告洛阳威卡公司的质证意见为:
第一组证据:专利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份证据首页上面已经注明同样的发明创造已同日申请发明专利,而原告申请的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该证据恰恰证明原告知晓自己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对第3组专利的缴费收据日期记载是2018年12月11日这个缴费日期并不是涉案专利最新的专利年费缴费依据,对于涉案专利目前的法律状态不能确定。对证据2专利证书这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原告这份技术应当另行起诉。关于和这个专利证书配套的专利缴费收据同样是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第4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一组证据综合发表意见,原告不能证明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限的状态。
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证据记载原告的员工张璐遥、薛无疆对被告产品进行拆卸测量拍照录像非法获得被告的技术秘密,原告该取证行为涉嫌违法。该证据恰恰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至少不具有传动机构、主轴、所述主轴电机与主轴通过传动机构连接这三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第三组证据第1组证据该证据没有原件予以核对无法确认真实性。对第2组证据该证据计算是原告单方面陈述,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洛阳威卡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创造性规定。不满足授予专利权条件。
原告洛阳百克特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本身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这个评价报告是站在现有条件的前提下对之前授予专利进行的一个分析后得出的意见,但是原告依然是涉案专利的所有权人,权利的取得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原告依照要求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依法有效应当得到专利权的保护。
2020年5月28日,本院组织原告洛阳百克特公司、被告洛阳威卡公司到被控侵权产品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顾北煤矿进行了产品比对。
原告洛阳百克特公司的比对意见为:被控侵权设备包括主轴、切削刀具、主轴电机、传动机构、主轴进给电机、主轴平移电机,并且主轴电机与传动机构连接,切削刀具固定连接在主轴上并与主轴同步运转,该装置的特征全部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被告洛阳威卡公司的比对意见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主轴、传动机构、主轴电机与主轴通过传动机构连接切削刀具固定连接在主轴上、并与主轴同步转动四个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洛阳百克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绳槽复合加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13年1月9日,该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22006××××.4,发明人为张文斌邓涛、刘凯、柴庆鹏、王超、高丹丹、郭旭、钱川,专利权人洛阳百克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包括主轴(3)、切削刀具(4),其特征是:还包括主轴电机(1)、传动机构(2)、主轴进给电机(5)和主轴平移电机(9),所述主轴电机与主轴通过传动机构连接,切削刀具固定连接在主轴上并与主轴同步转动,切削刀具的前后进给由主轴进给电机进行驱动,切削刀具的左右进给由主轴平移电机进行驱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主轴(3)设置在主轴箱体(6)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传动机构(2)为皮带轮传动机构,即在主轴电机(1)的输出轴上固定连接一个皮带轮,在主轴(3)的一端固定连接一个皮带轮,该两个皮带轮通过皮带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进给电机(5)和平移电机(9)均采用伺服电机辅以激光测距仪(7)或编码器进行控制,编码器为伺服电机自带的附加元件,激光测距仪(7)安装在主轴箱体(6)上。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主轴箱体(6)的下底面设有燕尾槽,与进给托板(8)滑动连接:通过滚珠丝杠传动装置驱动刀具的前后进给,具有电动和手动操作功能。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进给托板(8)的下底面固定连接有角度调整板(10),该角度调整板通过滑动卡轨与主轴平移托板(11)进行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主轴平移托板(11)的下底面设有燕尾槽,与机架(12)滑动连接;通过滚珠丝杠传动装置,驱动刀具的左右进给,具有电动和手动操作功能。
绳槽复合加工装置说明书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属于加工机床技术领域,主要涉及的是一种用于多绳摩擦式矿井提升机摩擦衬块绳槽的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广泛应用于各种外圆直线沟槽或螺旋沟槽的加工领域。
背景技术
[0002]多绳摩擦式矿井提升机在初次安装、衬垫更换以及磨损不均匀时,都需要对摩擦衬垫的绳槽进行车削,使各绳槽底径一致,以保证多根钢丝绳能够平稳得同步运行,减少钢丝绳与衬垫间的相对摩擦,延长钢丝绳和摩擦衬垫的使用寿命,提高提升机运行的安全性和平稳性。
[0003]目前,多绳摩擦式矿井提升机摩擦衬垫的绳槽普遍是采用单刀固定进给的小型手动车床进行车削的,即把车刀固定在车床四方向直线运动刀架上,通过手动调节装置移动刀架,进行刀具的进给;车削绳槽时需要使矿井提升机的主滚筒旋转,实现被车削衬块的旋转运动,通过被车削工件的旋转运动,与小型手动车床刀具进给机构的配合动作,完成矿井提升机主滚筒衬块的车削。这种绳槽车削方式存在的主要缺陷有:
[0004]1.车刀一次进给量少,车削速度慢,过程耗时长,工作效率低。在加工过程中,刀具的进给量一般受刀具与工件的相对移动速度、刀具与工件的位移形式、刀具材质、工件材质、润滑和冷却等因素的制约。由于现有的绳槽车床其刀头为固定结构,其是通过工件的旋转进行绳槽切削的,车削过程中,车刀相对于工件的径向产生直线位移。这种切削形式决定了刀具在工件的单个运转周期内,需要切削的材料体积较大,承受的切削力矩也较大。所以,在假设刀具材质、工件材质、润滑和冷却等其他参数为常量的前提下,必须控制工件的旋转速度不能过快,单次进刀量不能过大,否则有可能由于承受过大的切削力矩而损伤刀具或被车削工件。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现在的绳槽车削装置普遍存在车削过程耗时较长工作效率低等弊端。
[0005]2.车削操作时容易出现啃刀、震刀,导致被车削衬垫工件损坏等情况。现有绳槽车床的刀架进给机构为手动操作,进刀量需要操作工人手动调整。这样一来,容易出现因为一次进刀量调整过大,而使刀具在切削过程中承受巨大的切削力矩,导致啃刀或震刀情况的发生。另外,工件的旋转速度控制不当和工件本身具有的塑性也是经常导致啃刀和震刀的重要原因之。
[0006]3.车削尺寸准确性和一致性较差。摩擦式矿井提升机一般具有四到六个绳槽,每个绳槽的深度均要求准确一致。但是,现有的绳槽车床,其对刀、进刀和尺寸的掌握都需要人工操作。加工尺寸的测量一般是采用卡尺。这样一来加工精度的保障往往因为操作人员的操作经验和测量误差而产生差异。在车削每个绳槽的时候均要反复进行对刀、车削、测量、再对刀、再车削、再测量等过程。这样的车削方式,不仅难于保证多个绳槽在一次车削过程中加工尺寸和误差的一致性,也难于保障在多次车削过程中车削量的一致性,而且非常耗费时间,大大降低了加工效率。
[0007]4.加工光洁度、圆整度较差。现有绳槽车床由于受到刀具与工件相对位移速度和直线运动形式的制约,其表面加工光洁度也相对较差。车削完成以后表面加工刀痕以及啃刀和震刀的痕迹比较明显,加工圆整度欠佳。
[0008]5.操作难度大、不安全。由于现有绳槽车床的各个机构均为手动操作装置,所以操作难度较大,需要操作人员有一定的经验才能够掌握,不当的操作有可能造成设备事故或人身事故。
[0009]6.绳槽的车削受到设备的运行状况的制约。由于矿井提升机绳槽的车削主要是通过工件的转动来完成的,而工件的转动又是靠转动提升机的滚筒来实现。但是,提升机的滚筒在一个运行周期内能够转动的圈数受到井深条件的制约。一般来讲,井深越深,提升机一个运行周期内可以运行的圈数就越多,井深越浅则运行的圈数就越少。由于很多井深较浅的提升机一个运行周期运转的圈数较少,往往不能在其到达停车位置之前完成单个绳槽的车削。并且,车削作业要求工件的转动方向始终是同一方向,工件反转的时候无法进行车削;所以就需要退刀之后,将提升机滚筒反转至起始位置,重新测量、重新对刀,再次进行车削,直到达到加工尺寸要求位置,操作比较麻烦。另外,车削过程中提升机滚筒运行速度的快慢,也需要提升机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控制,速度太快或太慢则容易导致安全事故或对加工质量造成影响。
发明内容
[0010]本实用新型的目的由此产生,提出一种绳槽复合加工装置,解决了现有绳槽车削存在的耗时长,效率低、操作难度大、易出现啃刀、震刀,损坏工件、加工的精度光洁度圆整度和一致性较差等问题,通过车、铣、镗复合加工方式,达到提高加工效率,缩短加工时间,避兔啃刀、震刀现象的发生,提高加工精度、光洁度、圆整度和一致性,降低操作的复杂程度,提高操作安全性的目的。
[0011]本实用新型实现上述目的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包括主轴电机、传动机构、主轴、切削刀具、主轴进给电机和主轴平移电机,所述主轴电机与主轴通过传动机构连接,切削刀具固定连接在主轴上并与主轴同步转动,切削刀具的前后进给由主轴进给电机进行驱动,切削刀具的左右进给由主轴平移电机进行驱动。
[0012]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主轴设置在主轴箱体内。
[0013]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传动机构为度带轮传动机构,即在主轴电机1的输出轴上固定连接一个皮带轮,在主轴的一端固定连接一个皮带轮,该两个皮带轮通过皮带连接。
[0014]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进给电机和平移电机均采用伺服电机辅以激光测距仪或编码器进行控制,编码器为伺服电机自带的附加元件,激光测距仪安装在主轴箱体上。
[0015]本实用新型在所述的主轴箱体的下底面设有燕尾槽,与进给托板滑动连接;通过滚珠丝杠传动装置驱动刀具的前后进给,具有电动和手动操作功能。
[0016]本实用新型在所述的进给托板的下底面固定连接有角度调整板,角度调整板通过滑动卡轨与主轴平移托板进行连接。
[0017]本实用新型在所述的主轴平移托板的下底面设有燕尾槽,与机架滑动连接;通过滚珠丝杠传动装置,驱动刀具的左右进给,具有电动和手动操作功能。
[0018]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主要表现在:通过车、铣、镗复合加工工艺使用;以及采用高速旋转刀具;并将数字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加以应用。使得绳槽复合加工装置能够有效的提高绳槽切削加工的效率,缩短加工的时间,提升机只需运行一周即可将衬垫车削到位;避免啃刀、震刀情况的发生;大幅度的提高加工的精度、光洁度、圆整度和一致性;降低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测量和对刀;增加了设备操作的安全性;突破了矿井提升机的运行速度、运行方向和运行距离对绳槽加工过程的局限;具有显著地经济效益。并且,可以将该设备广泛的应用于各种外圆直线沟槽或螺旋沟槽的加工领域。
附图说明
[0019]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拿图。
[0020]图2是实用新型的使用状态示意图
[0021]图中:1.主轴电机、2.传动机构、3.主轴、4.切削刀具、5.主轴进给电机、6.主轴箱体、7.激光测距仪、8.进给托板、9.主轴平移电机、10.角度调整板、11.主轴平移托板、12.机架、13.提升机主滚筒。
具体实施方式
[0022]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以下实施例。
[0023]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包括主轴电机1、传动机构2、主轴3、切削刀具4、主轴进给电机5、主轴箱体6、激光测距仪7、进给托板8、主轴平移电机9、角度调整板10、主轴平移托板11和机架12。其中,主轴电机1采用螺栓连接固定在主轴箱体6的上方;主轴3设置在主轴箱体6内,由轴承加以支撑。主轴电机1与主轴3通过传动机构2连接,传动机构2可采用皮带轮传动机构,也可采用齿轮传动机构或其它类似的传动机构。本实施例采用的是皮带轮传动机构,即在主轴电机1的输出轴上固定连接一个皮带轮,在主轴3的一端固定连接一个皮带轮,该两个皮带轮通过皮带连接。采用皮带轮传动机构可通过更换不同规格尺寸的皮带轮实现主轴转速和扭矩的调节。在主轴3的另一端通过螺栓锁紧装置安装有切削刀具4,与主轴同步旋转,实现对工件的切削。由进给电机5、主轴箱体6、进给托板8、平移电机9、角度调整板10、主轴平移托板11共同构成移动刀架系统。实现单个切削刀具在同一水平上四个方向的移动以及切削角度的调整。由于切削方式采用工件旋转运动配合刀具旋转运动进行切削,且工件旋转方向无要求,这样通过高速动力单元或高速电机驱动刀具的旋转对绳槽进行切削加工,将传统的直线切削改为旋转切削,由此减小了刀具单次切削过程中承受的切削力矩,提高了切削效率。刀具采用公知的切削刀具,国标刀具或非标刀具均可(刀具尺寸的选择主要依据加工尺寸进行选择)。为实现同一水平高度内刀具在前后左右四个方向上的移动,切削刀具4的前后进给通过主轴进给电机5进行驱动,主轴进给电机5通过法兰与主轴箱体6固定连接,采用滚珠丝杠副进行传动。滚珠丝杠副是由丝杠及螺母两个配套件组成的,通过丝杠或螺母的旋转将旋转运动转化为直线运动,实现主轴箱体6与进给托板8的直线相对位移,完成刀具4按照主轴轴向前后进给的功能。滚珠丝杠副是目前传动机械中精度最高也是最常用的传动装置。滚珠丝杠副的安装方式可以进行互换,可以将丝杠安装在主轴箱体6内,将螺母体安装在进给托板8内;也可以将丝杠安装在进给托板8内,将螺母体安装在主轴箱体6内。切削刀具4的左右进给通过主轴平移电机9进行驱动,主轴平移电机9通过法兰与主轴平移托板11固定连接,采用滚珠丝杠进行传动。滚珠丝杠副是由丝杠及螺母两个配套件组成的,通过丝杠戈螺母的旋转将旋转运动转化为直线运动,实现主轴平移托板11与机架12的直线相对位移,完成刀具4按照主轴轴向左右进给的功能。滚珠丝杠副是目前传动机械中精度最高也是最常用的传动装置。滚珠丝杠副的安装方式可以进行互换,可以将丝杠安装在主轴平移托板11内,将螺母体安装在机架12内;也可以将丝杠安装在机架12内,将螺母体安装在主轴平移托板11内。进给电机5和平移电机9均采用伺服电机辅以激光测距仪7或编码器进行控制,编码器为伺服电机自带的附加元件,激光测距仪7安装在主轴箱体6上,采用常规的控制方式对伺服电机进行分别控制,通过激光测距仪或高分辨率编码器进行走刀位置的精确测量和反馈控制,不仅将使加工的精度得到大幅的提高,保证加工尺寸的重复性和一致性处于最佳状态,定位和加工精度最高可达到10μm。而且还能够减少人工操作时重复对刀和测量的工作量,降低操作的复杂程度。由于刀具四方向进给的传动装置采用滚珠丝杠,具有电动和手动操作功能,因此,当电动机构出现故障时可以采用手动装置进行控制,完成切削作业。在主轴箱体6的下底面设有燕尾槽与进给托板8进行滑动连接,形成刀具前后进给的承托结构。在进给托板8的下底面使用紧固件与角度调整板10进行固定连接,角度调整板10的传动采用螺杆齿条配合的传动方式,通过人工摇动摇柄进行刀具仰角和倾角的调整,使刀具尽量垂直于加工面;角度调整板10通过滑动卡轨与主轴平移托板11进行连接,形成刀具角度调整的承托结构,实现被切削工件与刀具切削夹角的调整。主轴平移托板11的下底面设有燕尾槽与机架12进行滑动连接,形成刀具左右平移进给的承托结构。机架12采用中空铸钢件或焊接钢结构件,与地面基础件的连接采用水泥灌浆地脚螺栓固定方式,负责承载整个设备的重量。
[0024]每台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可以并列安装多套数量不等的移动刀架。可同时完成多条绳槽的车削,或单个螺旋绳槽的车削。
[0025]电器控制系统可采用计算机配合基础电路进行控制,也可采用操作箱、控制柜、控制箱、手持操作器以及触摸控制操作系统进行控制。操作界面可以使用不同的语言。
[0026]本实用新型使用状态如图2所示:图2中的提升机主滚筒13为被加工工件的承载体,指的是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广泛用于煤炭、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非金属、化工等矿山的提升运输系统,主要用作提升矿物、升降人员和物料及设备等。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的驱动原理采用柔性体摩擦传动原理。即在提升机主滚筒13的表面安装有一层带有钢丝绳槽的摩擦衬垫,钢丝绳围绕在摩擦衬垫的绳槽内,利用钢丝绳与摩擦衬垫间的摩擦力来提供驱动力,提升或下放重物以及人员。摩擦式提升机主滚筒外壁一周铺设的摩擦衬垫就是绳槽复合加工装置需要加工的工件。进行绳槽加工前需要将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安装在提升机主滚筒13的一侧,找正后将机架12通过地脚螺栓与地面进行可靠的连接,设备安装完成后即可长期使用,不必移动。接下来就可以进行绳槽的加工和修整了。步骤如下:一、根据钢丝绳的直径选择合适的切削刀具,并将刀具装卡到主轴3上。二、通过手轮调整角度调整板10,进行刀具角度的调整,使主轴3的轴线垂直于被切削工件。三、启动电器控制系统,驱动进给电机5或平移电机9运转,使刀具移动到正确的初始位置进行对刀,并且录切削初始位置。四、设置切削过程和切削量。通过电器控制系统设定切削任务执行的先后顺序,并设定每一个切削过程的走刀量。五、启动主轴电机1使主轴3和刀具4高速旋转。六、操作电器控制系统,执行预先设定的程序,完成一个或多个绳槽的自动化加工过程。切削的过程中提升机主滚筒13的旋转方向采用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均可。
2019年11月27日,经洛阳百克特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涉及专利号为ZL20122006××××.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专利权评价意见记载:全部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全部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
2020年1月9日,洛阳百克特公司的法人张文斌的委托代理邓涛来到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20年1月9日,周皓和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员汪某、公证员助理李岩在薛无疆、张璐遥的带领下来到淮南矿业集团顾北煤矿主井1号绞车房(二楼),在该层东南角放置有一台未通电工作的数控车削设备,保全现状如下:
一、该套数控车削设备由电控柜、数控箱和车床构成。其中,车床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电机、Z轴和X轴。
二、电控柜内部为漏电保护装置。
三、数控箱内部为电子设备,箱体上方为操作面板,侧面有一个手轮、线路接口装置等。
四、数控箱背面有一产品铭牌,该铭牌上有“数控绳槽车削装置”、“洛阳威卡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字样。
五、参加人薛无疆、张璐遥对数控箱和电控柜旁边的车床进行了拆解、重新组装。
六、参加人张璐遥对上述数控车削设备逐一进行了介绍和说明。
公证员汪某对以上设备现状进行了拍照,对以上设备现状和参加人张璐遥对该设备的介绍、说明内容等进行了录像。本处工作人员分别对上述照片和录像进行了打印和刻录光盘,共打印照片一式四份,每份计二十五张;共刻录光盘一式四份,每份计一张。兹证明本公证书后附照片和光盘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附件照片一份计二十五张。上述事实由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出具的(2020)皖淮正公证字第447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包括切削刀具、主轴电机、主轴进给电机、主轴平移电机,切削刀具固定连接在主轴电机上并与主轴电机同步转动,切削刀具的前后进给由主轴进给电机进行驱动,切削刀具的左右进给由主轴平移电机进行驱动。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22006××××.4名称为“绳槽复合加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洛阳百克特公司系该专利的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相比较,两者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主轴、传动机构、所述主轴电机与主轴通过传动机构连接,切削刀具固定连接在主轴上并与主轴同步转动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原告洛阳百克特公司要求被告洛阳威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绳槽复合加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设备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行为以及赔偿经济损失75.1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10元,由原告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龚磊审判员薛永松
审判员 董   小   斐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家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