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713号
申请人:山东汇联冶金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办事处金龙南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86590309。
法定代表人:张克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威卡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关林路中电光谷产业园C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W71G9M。
法定代表人:刘国旗,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威卡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关林路中电光谷产业园C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058785752G。
法定代表人:刘国旗,董事长。
山东汇联冶金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洛阳威卡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威卡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佩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