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泰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科泰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运河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26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科泰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6号3号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孙冬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佳明,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运河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21号楼12层1205。
法定代表人:张淑芝,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科泰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泰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佳明、北京运河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河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5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泰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引用废止的法条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当事人充分质证、认可且不存在违法情形,二审法院单方面以不符合新证据为由不予采纳,违反证据规则。(二)一、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李佳明支付2018年度的年终奖,属于错误判决,对于没有证据支持的当事人主张违法予以认可。申请人已经举证证明不存在发放年终奖的约定,且自行向被申请人李佳明支付了2018年度的年终奖1000元。(三)一、二审法院“同案不同判”。三中院已作出相同案由的判决书,足以推翻本案原判决,且本案原判决与北京高院的生效判决相抵触。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科泰克公司虽主张其与运河人公司《劳务派遣协议书》到期后已及时妥善安置李佳明,不应就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及时、妥善安置李佳明,故其主张不能成立。两审法院认定科泰克公司应当对运河人公司向李佳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对于年终奖问题,科泰克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自认李佳明在科泰克公司工作期间,其存在向李佳明发放年终奖的事实,并自认其已根据公司内部年终奖核算办法向李佳明发放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二审期间科泰克公司又主张双方之间未约定年终奖,对应支付李佳明2018年年终奖的事实不予认可,但其未对前后陈述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两审法院参照李佳明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数额,确定的李佳明2018年度年终奖金数额,亦无不妥。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科泰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科泰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