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泰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科泰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227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小香仪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玉,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9号二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进进,女,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科泰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园路6号3号楼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吕振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航天公司)、被告北京科泰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泰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玉与被告中科航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进进、被告科泰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情况及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北京运河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河人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与**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至科泰克公司工作。2018年12月19日,用工单位仍为科泰克公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中科航天公司,中科航天公司与**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的劳动合同。
**主张,与运河人公司、中科航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系受科泰克公司之安排。运河人公司未支付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工龄应连续计算。
科泰克公司主张,因运河人公司与其公司不再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故2018年12月19日将**的劳动关系主体变更至中科航天公司。运河人公司与**劳动合同解除情况其公司不清楚,其公司未向运河人公司及**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中科航天公司主张,其公司与科泰克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由其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工龄自2018年12月19日起算。
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5651元,双方均同意以此作为本案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三、正常工作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8日。
四、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2月22日。
五、仲裁请求:**要求中科航天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科泰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科泰克公司支付2016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科航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申请仲裁。
六、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76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要求:1、中科航天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94元,科泰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科泰克公司支付**2016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6532元,中科航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中科航天公司、科泰克公司承担。
八、年休假情况:双方均认可**自入职满一年后每年享受5天年休假。
**主张,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
科泰克公司主张,**的年休假均已经安排休完,其中2019年公司安排休了10天,2020年安排休了5天。**要求支付2019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超过仲裁时效。就该主张,科泰克公司提交放假通知予以证明。其中2019年高温休假通知载明高温假占用员工5天带薪年休假。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载明放假期间占用2019年职工带薪年休假5天。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载明放假期间占用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5天。**认可上述通知的真实性,认可上述期间休假,公司支付了工资,但称休的并不是年休假。中科航天公司认可上述通知的真实性。
中科航天公司主张,其公司认可科泰克公司关于劳动者年休假的陈述。
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结合年休假可跨年度安排之情形,**于2021年2月22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科泰克公司及中科航天公司支付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科泰克公司提交的放假通知,科泰克公司已经安排**2019年休10天年休假、2020年休5天年休假,**亦认可上述期间休假并享受工资,现其抗辩上述期间非年休假,但对此未进行举证,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科泰克公司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主张予以采纳,现科泰克公司已经安排**休完2019年、2020年年休假,**要求科泰克公司及中科航天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劳动关系终止情况:2020年11月4日,科泰克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因受到北京市城市副中心建设腾退政策影响,公司搬迁,将工作地点由通州潞城镇搬迁至顺义南彩镇,为解决通勤问题,公司调整了班车路线、对在顺义园区新址周边5公里以内租住的员工提高租房补贴至每人每月500元。**与中科航天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到期前一个月,中科航天公司及科泰克公司均与劳动者沟通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事宜,**口头表示不愿续签,并于2020年12月1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向两公司送达了《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本人连续不断地一直在实际用工单位科泰克工作……现本人与你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本人不再与你方续签《劳动合同》,但本人相关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用等)你方没有作出任何合理的解决方案。关于不再与你方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本人已经在此前一个月口头告知你方。鉴于上述事实,现本人再次正式通知你方,本人不再与你方续签劳动合同。
**主张,由于科泰克公司要搬迁至顺义,但其在通州有固定住所,到顺义上班不便利。同时,即便科泰克公司不搬迁,因为工资低、工作累、管理混乱,其也不会再续签劳动合同。
中科航天公司主张,科泰克公司向员工送达了搬迁通知,以及班车、住房补贴等福利条件的通知,其公司提出与**续签劳动合同,但**表示不愿意续签。
法院认定:本案中,2020年11月用工单位科泰克公司受政策原因搬迁导致员工工作地点变更,该变更情形具有正当理由。现根据查明的情况显示,科泰克公司已为员工提供解决方案,包括提供班车及提高租房补贴,该方案未降低劳动者原工资待遇,亦未违背常理。中科航天公司与**所签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18日到期,中科航天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曾提出与**续签劳动合同,但**以到顺义上班不便利并主张即便科泰克公司不搬迁,因为工资低、工作累、管理混乱其也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现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续订,在此情况下,**要求中科航天公司及科泰克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事项,除第八、九项外,其余双方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