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02执16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高溪工业园05栋。
法定代表人尹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增边坑刘洪车间B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其东,该公司总经理。
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国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湘130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当面告知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岚,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要求本院给予十天时间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19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岚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案件久执不结,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8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288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审判员 谭周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晔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