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1民初3636号
原告: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高溪工业园5栋。
法定代理人:尹晶。
被告:***,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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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赵双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羊丽丽
代理书记员  黄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