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781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高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3LUB8B。
法定代表人:尹晶,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阳春市聚丰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河西街道河西火车站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MA4W918G7E。
法定代表人:江辉,该公司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春市聚丰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春市聚丰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富佳钢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1781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威
审判员 张明健
审判员 黄祖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宇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