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02民初9016号
原告:台州市某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经营者:彭某,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台州市某商行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某商行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某商行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