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36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550250397,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段晶红(实习),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30民特12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代银
审判员 赵学雷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洪光
书记员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