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36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xxx县xxx乡xxx村xxx号,现住盱眙县。
本院依据(2019)苏0830民特125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30民特125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学雷
审 判 员 赵 冰
审 判 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士虎
书 记 员 傅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