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36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晶红,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30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张晓玉
审判员 赵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