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盱眙宝能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工业区梅花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晴,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十里营大道与梅花大道交叉东南侧(即盱眙县盱城工业区梅花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盱眙宝能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盱眙宝能供应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盱眙宝能供应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马玉宝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