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1700号
原告:淮安市浩韵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60063621K,住所地盱眙县天泉湖镇王店街道。
法定代表人:丁丽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550250397,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都梁公园龙虾博物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淮安市浩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浩韵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浩韵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德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郁万象
书 记 员 王 媛